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3民初6271号民事判决第三、五、六项,即“被告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工程履约保证金1500000元”、“原告***享有以其施工的利辛县农副产品大市场一期工程A1、A5、A6、A7、B4、B5、B6、B7、B8、B9、B10共11栋楼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利辛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3民初62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4494013.94元,窝工损失833250元,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16年12月12日为4724766.59元;以后的利息以14494013.94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变更利辛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3民初62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附属工程的工程款242541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变更利辛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3民初627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利辛县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体工程的工程款23158167.35元及附属工程的工程款5230000元范围内对原告***所享有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工程款16919426.44元负有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4676元,由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3176元,由***负担11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