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钜凯石英有限公司
山东荣润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荣润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钜凯石英有限公司货款3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7000元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钜凯石英有限公司货款4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4000元基数,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钜凯石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被告山东荣润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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