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钜凯石英有限公司 山东荣润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荣润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钜凯石英有限公司货款3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7000元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钜凯石英有限公司货款4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4000元基数,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钜凯石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被告山东荣润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