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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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856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20年5月20日解除”、“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85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房屋租金1418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8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48元,由上诉人***负担57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