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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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朝阳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并自2014年3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60元(原告预交),保全费4,020元,合计22,680元,由被告朝阳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