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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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万龙贸易有限公司 鹰潭市国彬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鹰潭市物资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鹰潭市物资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湖支行贷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1,456,087元,本息共计13,456,08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二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7.15%后再加收20%的标准从2019年1月8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如江西省鹰潭市物资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判决上述第(一)项义务,则被告鹰潭市国彬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鹰潭市万龙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省鹰潭市物资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鹰潭市国彬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鹰潭市万龙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鹰潭市物资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520元,由被告江西省鹰潭市物资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鹰潭市国彬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鹰潭市万龙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