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鹰潭市易佳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鹰潭市诚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鹰潭市弘顺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金川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鹰潭市诚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750万元及利息2464327.95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6月15日止,之后的利息以人民币17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55%的标准再加收20%,从2019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鹰潭市易佳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金川工贸有限公司、鹰潭市弘顺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江西鹰潭市诚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鹰潭市易佳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金川工贸有限公司、鹰潭市弘顺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鹰潭市诚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72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58725元,由被告江西鹰潭市诚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鹰潭市易佳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金川工贸有限公司、鹰潭市弘顺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