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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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苏州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86785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867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249元,被告***负担3026元。被告***负担的3026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院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