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鹰潭卡莎饰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602民初8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602民初8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判决鹰潭卡莎饰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数额共计11,689.04元(已扣除被告鹰潭卡莎饰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的126,991.33元); 四、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数额共计110,944.2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52元,共计8,381元,由上诉人鹰潭卡莎饰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27.53元,被上诉人***负担3,222.03元,被上诉人***负担1,131.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