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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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法库县交通运输局给付原告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662,905.96元; 二、被告法库县交通运输局给付原告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费98,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03.25元,由被告法库县交通运输局负担。原告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34,478.75元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