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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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借款28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等)自欠息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的律师代理费31000元,由被告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承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 三、被告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则以被告黄山市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坐落于黄山市徽州区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条、第二条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5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590元,由被告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3012017-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