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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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3民特106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陶锡金、金智博,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和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3月1日经王宅镇马昂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材料款12680元及该款从2019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款分二期履行,即2021年3月10日前支付2680元及利息,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及利息,利随本清。若申请人***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未到期部分视为到期,申请人***可就申请人***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明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 陈丁渲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