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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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 温州市裕新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瑞安市万路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381执恢284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 被执行人温州市裕新转向装置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毛权东,男,****年**月**日出生,住***。 法定代表人:毛权东。 被执行人瑞安市万路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裕新转向装置有限公司、毛权东、陈秀花、毛权文、瑞安市罗凤创奇汽车配件厂、瑞安市万路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381民初1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州市裕新转向装置有限公司、毛权东、陈秀花、毛权文、瑞安市罗凤创奇汽车配件厂、瑞安市万路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恢284号[(2017)浙0381执3675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