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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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1127执恢148号 申请执行人雷东平,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张伟勤,男,****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东平与被执行人张伟勤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丽景商初字第0037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21)浙1127执恢148号]。经本院执行,本院本次恢复执行4211.22元,已执行到位4211.22元,本次恢复执行已作履行完毕结案。初执案件中被执行人尚有161577.56元本金及利息未履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