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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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徐州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3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费81945.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4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91245.09元; 二、撤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3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赔偿***误工费728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为60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