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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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90245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9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就华美风景园二期D1#-D5#楼及车库地下室工程在337430.1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