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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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借款本金649,333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4月22日利息20418.12元、罚息316.62元,复利414.42元,合计670482.1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以未还借款本金649,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3日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三、若被告***不履行上述主文第一、二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有权就登记在被告***名下河东区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权利价值范围内,按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其价款超出债权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四、被告***对本判决书主文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被告***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064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19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