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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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983执308号之一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983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追缴被执行人诉讼费132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证券、船舶、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号牌号码为冀J×××××号雪佛兰车辆一部,现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 4、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 5、本院通过现场调查,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 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勇 审 判 员 刘恩陆 代理审判员 刘 嵩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新业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