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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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7879.22元、利息5354.47元及应收费用8168.55元,共计61402.24元(利息及应收费用已计算至2020年12月27日,此后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0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