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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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行 肃宁县成凯针织厂 肃宁县艳涛织布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肃宁县成凯针织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给付原告180762.83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22日起以180762.83元为基数按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清之日止),***应当承担180762.83元和利息总和的三分之一的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8元由被告肃宁县成凯针织厂负担,***对三分之一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