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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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石家庄裕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和中(北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8执27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和中(北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 被执行人:石家庄裕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本院在执行中和中(北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石家庄裕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8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于2019年3月29日依据(2019)冀0108民初48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因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家庄裕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价值7659093.03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