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借款本金735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暂计至2019年4月18日为6412.95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7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1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负担81.5元,由被告***负担93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