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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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奕晨门业有限公司 河北元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元氏县鑫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市奕晨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元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99999元及到2019年9月20日欠息950039.89元,共计9950038.89元;2019年9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元氏县鑫鹏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25元,由被告石家庄市奕晨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