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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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扬州康盛玫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康盛玫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工程款807176.2元以及逾期利息(以80717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三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22元,由被告康盛玫瑰公司负担;此款原告三番建设公司已垫付,由被告康盛玫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三番建设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922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