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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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水立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扬州水立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保证金15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 二、***在未出资800万元本息范围内、***在未出资74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扬州水立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对***、***、***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扬州水立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3万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83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由***负担0.33万元,水立方公司、***、***负担2万元。***预交诉讼费用2万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水立方公司、***、***应负担费用2万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9-23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