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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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货款193,728.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93,728.5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8日起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在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0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负担255元,由***负担3,000元,由***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