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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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1337.18元,被告扬州市邗江大众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计902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10099.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400元,减半为200元,由原告***负担52元,由被告***负担14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1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谭清丽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宁翔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