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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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86111元及利息(以408611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3086111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一分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8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4488元,由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一分公司、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488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