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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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永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27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昌永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8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68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5-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