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昌德川实业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博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博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欠款,该欠款以63473423.15元为基数,减去以9275000.06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还清(2017)赣0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中欠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南昌德川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昌德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博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065.76元,由原告博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2879.87元,被告***、***、南昌德川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51185.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14×××42,收款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时请务必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