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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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21444.93元;

二、江苏永康电力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元,由原告***负担246元,被告***、江苏永康电力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共同负担936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裁判日期 2020-1-3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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