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州市人民医院 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可胜科技(泰州)有限公司 泰州润成新能源有限公司 泰州市海陵区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 江苏永康电力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21444.93元; 二、江苏永康电力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元,由原告***负担246元,被告***、江苏永康电力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共同负担936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