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能盛模具有限公司 重庆金母带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重庆金母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能盛模具有限公司款项37233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能盛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重庆金母带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2元,减半交纳349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合计7591元(原告重庆能盛模具有限公司已预交3491元,被告重庆金母带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4100元),由被告重庆金母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限被告重庆金母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能盛模具有限公司34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