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威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借款本金183901.87元及截止2018年11月1日的利息19202.54元、罚息2243.38元、复利824.33元,以上合计206172.12元,以及从2018年11月2日起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复息(其中罚息以被告未偿还的借款本金183901.87元为基数,在借款年利率5.225%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

二、重庆威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0元,由***、重庆威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0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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