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300元,支付计算至2020年11月19日的借款利息16150.46元,本息共计

53450.46元。2020年11月20日之后的借款利息以届时未能清偿的借款本金按年利率12.48%计算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给付款项直接支付给本案原告,或者支付到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隆回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账号:8002××××1018)。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3元,被告***、***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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