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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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再兴洗煤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朱永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66005元及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前述给付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的账户7603********,并注明本案案号,如被告***、被告朱永根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被告朱永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