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大渡口区德荣租赁站与被告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的《周转作业材料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16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大渡口区德荣租赁站截止2019年8月30日的租金、上下车费、维修费、配件赔偿费等全部租赁费共计157924.2元; 三、被告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大渡口区德荣租赁站钢管93.2米、扣件9402套、顶托3套、大小头112个,并从2019年8月31日起按钢管0.012元/米/天、扣件0.006元/套/天、顶托0.015元/套/天、大小头0.015元/套/天之标准继续计算未退还租赁材料的租金至2019年10月16日止; 四、被告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大渡口区德荣租赁站违约金15792.42元; 五、驳回原告大渡口区德荣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7.17元,由被告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