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交费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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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 |
类型 | 交费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交费通知书 (2021)赣0323执恢35号 吴爱国: 吴水文申请吴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20)赣0323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吴爱国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水文11469.43元。 2、承担案件受理费346元,执行费72.04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 主账户户名:芦溪县人民法院 子账户户名: 账号:9558831504000159263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通知 执行员 :谢智琳、刘舜 联系电话:0799-7551959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