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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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129执33号之十四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21***********,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622848303841813407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1.9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0384181340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4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瑞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海花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