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原告***可以每月探望女儿赵某两次。具体方式为:原告***于每月第一、第三周的周六上午九时,到婚生女赵某现居住地即天津市河东区将女儿接走,并于当日下午十五时前将孩子送回上述地点,被告***应予以协助。如探望日遇孩子上课外班,则由原告于上课前三十分钟将孩子接走,负责接送孩子上、下课。如孩子居住地发生变化,被告应及时通知原告。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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