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探望权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原告***可以每月探望女儿胡某两次。具体方式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至2021年12月31日,原告***于每月第二、第四周的周六上午九时,到孩子现居住地即天津市河东区将女儿接走,并于当日下午十五时前将孩子送回上述地点,期间由被告***或其家人陪同。被告***应予以协助。如探望日遇孩子上课外班,则由原告于上课前三十分钟将孩子接走,负责接送孩子上、下课。自2022年1月起,原告***于每月第二、第四周的周六上午九时,到孩子现居住地即天津市河东区将女儿接走,并于当日下午十五时前将孩子送回上述地点,期间无特殊情况无需被告或其家人陪同。如孩子居住地发生变化,被告应及时通知原告。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