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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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 山东达沃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韩农化学有限公司 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 山东省青州荣军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520.3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52.0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115.6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不再负赔偿责任。 五、被告***、被告山东达沃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为580.85元,由被告***负担420元,原告***负担160.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