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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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8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原一审、二审及本案的律师费共计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