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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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宝安区拍拍乐电子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拍拍乐电子厂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的方式侵害原告***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63038××××.7、名称为“旋转铝合金手机支架(JHD-11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拍拍乐电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8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拍拍乐电子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2 |
发布日期 | 2021-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