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携手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携手建材有限公司钢材款及加价款81624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816245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由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携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90元,由被告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限被告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直付原告重庆携手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