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携手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携手建材有限公司钢材款及加价款81624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816245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由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携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90元,由被告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限被告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直付原告重庆携手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19
发布日期 2020-02-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