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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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 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重庆俊佳欣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享有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项下位于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中路XXXX的商业用房总租金的24.5%的租金比例;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支付2017年12月29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租金140.54万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76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负担22,982元,由被告***负担13,794元并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