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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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它收入款项350000元及利息。 二、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或房产。 需要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刘赞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肃文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