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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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一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货款234535.5元,并按2020年11月LPR的四倍年利率15.4%计付违约金(从2020年9月1日停产供货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