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许昌景鸿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402910.04元、利息6512.08元,罚息(截至2020年7月22日的罚息94.65元,2020年7月23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402910.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85%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复利(截至2020年7月22日的复利821.02元,2020年7月23日起的复利以积欠利息6606.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85%计算至还结清利息之日止);

二、被告许昌景鸿置业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728元,由被告***、许昌景鸿置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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