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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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丹寨巨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天津德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65509元(用该项目的专项资金予以支付),并从原告天津德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之日(2019年3月28日)起,以所欠工程款56550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支付所欠工程款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天津德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贵州丹寨巨能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5元,减半收取4727.50元,由被告贵州丹寨巨能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直接向上诉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贵州丹寨巨能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天津德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6-15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