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
天津市周亿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吉林省中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周亿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车辆租金292,50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周亿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712元,由原告天津市周亿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担负1,465元,被告吉林省中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担负6,2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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