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26执1622号

申请执行人刘慧。

被执行人阮凤伟。

刘慧申请执行阮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18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1日通过公告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时报告其名下财产情况。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11月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截至2020年11月13日,共计执行款项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刘 东

审判员 孙伟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贵华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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